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0號原 告 李兆鵬訴訟代理人 黃麟淵律師被 告 邱瑞香即徐隆男之繼承人
徐曉蓓即徐隆男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曾沛昀被 告 徐楷均即徐隆男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土地坐落新竹縣○○鎮○○○段00000地號」「面積(平方公尺)5058」之記載,應更正為「土地坐落新竹縣○○鎮○○○段00000地號」「面積(平方公尺)5958」,即如更正後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明更正後之附表: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新竹縣○○鎮○○○段00地號 582 全部 新竹縣○○鎮○○○段00000地號 3503 全部 新竹縣○○鎮○○○段000地號 1891 全部 新竹縣○○鎮○○○段00000地號 5958 全部 新竹縣○○鎮○○○段00000地號 205 全部 新竹縣○○鎮○○○段00000地號 853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