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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17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訴訟代理人 陳聖文被 告 銅鑼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振璋

宋新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惟原告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43,236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7日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3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裁判日期: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