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22號原 告 呂學招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律師被 告 李忠光訴訟代理人 周碧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06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另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有該裁定在卷可考(本院卷第295至297頁)。茲另案事件已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7月7日以113年度重上字第529號判決確定,有該判決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參,堪認已訴訟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高上茹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