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7號原 告 洪石和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
陳德銘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法定代理人 黃杏娟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法定代理人 吳麗芬被 告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蔡佳慧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裁定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14號、109年度訴字第1431號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因上開事件已終結,業經本院查明,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將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