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陸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蘇奕苓代 理 人 洪主民律師相 對 人 陳冠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西元2020年11月20日(2020)閩0205民初1052號民事確定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前2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第74條定有明文。又按依前開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大陸地區向聲請人借貸金錢,因借款期限屆至未獲還款,共積欠人民幣6萬元。經聲請人向大陸地區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起訴,經該法院判決:相對人於該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聲請人償還借款人民幣6萬元及利息(第一筆以人民幣3萬元為基數,自西元(下同)2019年7月11日起計至實際還清之日止;第二筆以人民幣1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7月31日起計至實際還清之日止;第三筆以人民幣1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31日起計至實際還清之日止;第四筆以人民幣1萬元為基數,自2019年10月1日起計至實際還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之後按照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上開判決嗣於2021年2月3日發生法律效力(即判決確定)。茲為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於臺灣地區之財產,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0日(2020)閩0205民初1052號民事判決,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110)中核字第029317號證明、上開民事判決、福建省廈門市鷺江公證處(2021)廈鷺證字第1814號公證書、海基會(110)中核字第029323號證明、福建省廈門市○○區○○○○○0000○○0000○○0000號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書、福建省廈門市鷺江公證處(2021)廈鷺證字第1815號公證書等件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7至31頁)。經核上開民事判決及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書,均經海基會驗證無誤,並據以核發上開029317號、029323號證明書,自堪信為真正。復參酌上開民事判決作成前,相對人既經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為合法通知,仍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此經該法院於上開判決書內予以敘明,復經本院調取該法院向本院囑託送達之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已給予相對人適當之程序保障,且觀之上開民事判決書之內容,係基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判命相對人為給付,經核上開民事判決於程序及實體層面上,均無違背台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從而,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