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15號聲 請 人 卓文奎代 理 人 林勵律師
林清漢律師相 對 人 卓戴錢妹關 係 人 卓文湧代 理 人 李隆文律師關 係 人 卓文淦
卓律均
卓瑞琴程序監理人 張宛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卓戴錢妹(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卓律均(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卓瑞琴(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卓文奎(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卓文湧(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卓文淦(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程序監理人報酬新臺幣參萬伍仟元由聲請人、關係人卓文湧各負擔二分之一。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書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聲請人之陳述、戶籍謄本、相對人身心障礙證明、繼承系統表、程序監理人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足以認定受監護宣告人卓戴錢妹因失智症疾病致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能力不能,已達監護宣告之程度,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卓戴錢妹為監護宣告,又相對人並未有意定監護人,則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司法院意定監護契約管理系統查詢明確,有該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並認選定相對人之女兒卓律均、卓瑞琴聲請人為監護人、卓戴錢妹其他兒子文奎、卓文湧、卓文淦為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為相對人所有子女到庭表示同意,且符合受監護宣告人卓戴錢妹之最佳利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