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監宣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65號聲 請 人 王淑蘭

黃秀英

黃純相 對 人 黃林玉關 係 人 黃玉蘭

黃秀琴

黃秀春程序監理人 曾桂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黃林玉(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王淑蘭(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純(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黃秀春(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程序監理人報酬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由關係人黃純、黃秀英各負擔二分之一。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書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聲請人之陳述、戶籍謄本、家屬同意書、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足以認定受監護宣告人黃林玉因失智症疾病致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能力不能,已達監護宣告之程度,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黃林玉為監護宣告,又相對人並未有意定監護人,則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司法院意定監護契約管理系統查詢明確,有該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並認選定聲請人及相對人之女黃純為共同監護人、黃林玉另一子女黃秀春為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黃林玉之最佳利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2-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