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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竹簡聲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簡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 陳隆寶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1度竹簡字第96號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於民國111年5月17日、同年7月5日、同年8月9日、同年11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原告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104年8月7日修正說明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竹簡字第96號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之原告,為確認被告於何次開庭時提時效抗辯?及提反訴?過程及理由?釐清被告何以拒絕提供專有部分第三方鑑定?舉證責任?過程與理由?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聲請交付交付民國111年4月6日、同年5月17日、同年7月5日、同年8月9日、同年11月8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竹簡字第96號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之原告,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其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關,且無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亦未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是其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竹簡字第96號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另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案件111年4月6日法庭錄音光碟,該項聲請業經本院以111年度竹簡聲字第9號裁定准許交付該期日法庭錄音光碟錄音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稽,是就此部分聲請人重複聲請,應予駁回。

五、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裁判日期:202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