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竹簡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簡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陳隆寶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111年度竹簡字第9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一一年度竹簡字第九六號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於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104年8月7日修正說明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竹簡字第96號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之原告,為確認被告於民國111年4月6日庭期開庭內容,針對原告請求履行契約債務訴之聲明第1項第1條水電修繕費用被告有同意支付,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聲請交付上開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竹簡字第96號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之原告,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其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關,且無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亦未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是其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竹簡字第96號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之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霽

裁判日期:2022-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