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竹簡調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簡調字第236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郭美雲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一)被告姓名、住所,且追加被繼承人王賜佳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即被告,並載明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二)坐落新竹市○○段00地號土地及同地段144建號建物全部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三)被繼承人王賜佳所遺留全部遺產項目。(四)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次按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之訴,須以全體遺產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始適格,惟當事人不適格,得裁定命補正,如原告逾期不補正,始得駁回,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且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以相對人即被告王郭美雲對原告尚有欠款未清償,而坐落新竹市○○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同地段14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巷00號,權利範圍為全部,由被告王○○、王○○分割繼承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然被告王郭美雲為繼承人之一,且未聲明拋棄繼承,其不為繼承登記之無償行為使其陷於無資力而有害及原告之債權,因此以王郭美雲、王○○、王○○等為被告,請求撤銷上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被告王○○、王○○並應將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然據本院調取之遺產分割繼承登記資料,繼承人當中除被告王郭美雲及王○○、王○○外,尚有其他繼承人,被繼承人王賜佳尚有其他遺產,且本件為撤銷遺產分割行為,須以協議分割之全體當事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並應對被繼承人王賜佳所遺全部遺產為之。是原告關於當事人之記載顯有欠缺,亦未完整記載被繼承人王賜佳所遺全部遺產項目,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裁判日期:2022-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