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簡調字第522號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順淵間請求塗銷財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楊順淵應將坐落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變更登記為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等語。然細閱其請求事實理由,尚須聲請撤銷繼承人間之分割遺產之債權、物權行為,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