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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竹簡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簡字第116號原 告 朱燕惠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公用天然氣營

業處新竹服務中心法定代理人 施並良訴訟代理人 范文欽被 告 台灣自來水公司新竹服務所訴訟代理人 王晨昕被 告 台灣電力公司新竹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訴訟代理人 陳盈錦

張秋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設置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原告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新竹服務所(下稱系爭新竹服務所)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系爭新竹服務所僅為內部單位,欠缺當事人能力,應將對造當事人依台灣自來水公司各區管理處組織規程規定,更正為得對外代表而具當事人資格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並補正法定代理人丘宗仁。

二、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應補正具有大小章之訴訟代理人委任狀到院,並提出第三人向翊華於系爭土地上申辦自來水管線之所有資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裁判案由:設置權不存在等
裁判日期:2022-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