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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竹簡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簡字第118號聲 請 人 陳瑞順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鍾秉霖間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主文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於主文內增加修繕期限及被告應給付金額加入訴訟費用,均非誤寫誤算之錯誤,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