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簡字第120號原 告 金雲鼎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苓訴訟代理人 白宗益被 告 余錦祿
王歆雅共 同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簡字第120號原 告 金雲鼎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苓訴訟代理人 白宗益被 告 余錦祿
王歆雅共 同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