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竹簡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簡字第126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梁懷德陳有延黃照峯律師複代理人 戴振文被 告 鄭雅婷即薛春美之繼承人

鄭雅玲即薛春美之繼承人

薛銍瑋薛子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點最末行中關於「如主文第4項所示」記載應更正為「如主文第3項所示」,及據上論結欄關於「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記載,應更正為「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霽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2-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