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簡字第25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榮貴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任秀妍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律師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9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