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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竹簡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簡字第2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騰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龍鎮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欣柔

張有良

練育豪

蔡夢依

彭繹楷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收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9,2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霽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款
裁判日期:2022-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