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竹簡字第202號原 告 雋凱國際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凡凱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複 代理人 葉文海被 告 泰笙機械軸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榮芳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就系爭坐落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巷0弄0號建物1樓至6樓新建住宅室內設計工作簽訂室內設計規劃合約書,由被告委請原告執行室內設計/2D CAD設計專案,並約定被告應於第1次確認設計圖說即108年10月31日給付訂金新臺幣(下同)187,500元,於第2次確認時即109年1月31日給付尾款187,500元,原告已依約完成設計圖說並交付被告。詎被告竟以原告不願提供非屬契約範圍3D圖為由拒絕給付尾款,原告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二)原告所完成1樓至6樓圖說除有平面圖外,亦有立面圖、電器配置圖、燈具迴路圖、天花板圖等。依系爭契約約定,原告並不負有設計3D圖面之義務。
(三)被告訴訟初始自承原告有交付5、6樓設計圖說,且依原告與被告法定代理人配偶馬太太LINE對話紀錄可知,原告完成設計軟體CAD所製作之1樓至6樓設計圖說後,即傳送予馬太太收受,馬太太與原告設計師討論3、4、5樓配置及做1、2樓修改,伊確已完成並提出1樓至6樓設計圖說予被告。被告除委請原告設計外,嗣後亦將系爭建物裝潢及泥作工程委由原告施作,而先行施作1、2、6樓及3、4、5樓浴室泥作工程,被告在施作期間與伊討論及修正設計圖,伊均已完成修正,工程進行期間,馬太太表達3、4、5樓格局想進行調整,伊亦將修正後之圖說交付被告並進行討論,原告於修正圖說及完成3、4、5樓泥作工程後欲向被告請求設計費用尾款及泥作工程款,被告卻拒絕給付,並自行委請第三人處理後續圖說修正及工程施作,其後因承接商即訴外人丹齊室內創意設計有限公司(下稱丹齊公司)須沿用伊已完成之設計圖原檔,被告遂向伊請求,伊乃將完整設計圖再次傳送予被告。
(三)被告辯稱原告未依約提出1樓至5樓設計圖面,而另行委由訴外人丹齊公司及日祥設計有限公司(下稱日祥公司)設計,系爭建物裝潢工程亦由渠等所施作云云,然細閱被證6丹齊公司所為圖說係在109年9月至110年2月間所繪製,且與原告所完成及交付之圖說幾乎相同,而被證7被告與丹齊公司簽訂之工程承攬合約及報價資料,不僅是在109年7月、110年3月間,且僅止於3樓至5樓工程,與原告施作之
1、2、6樓無涉,係在原告完成圖說後所衍生,無礙伊請領報酬之權利。被告雖主張於109年5月間終止契約,然係原告完成工作後所為之終止,亦無礙伊之報酬請求權。
(四)綜上,爰依系爭契約第4條約定及承攬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87,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本件設計標的面積為125坪,每坪單價3,000元,係系爭建物1樓至5樓各樓室內空間及屋突(即6樓神明廳),原告應於109年3月31日前完成。然原告所提原證2僅有「5樓」、「6樓」立面及平面配置圖,面積僅118.63平方公尺,換算坪數僅35.87坪。又姑不論原告並未提供業界在室內設計時所應提供之平面尺寸圖、天花板圖面、燈具配置圖、開關弱電配置圖、室內衣櫥櫃體立面圖、各空間的3D透視圖外,亦未提供1樓至4樓設計圖面。是原告未依約完成給付,自無請求給付尾款之權利。再者,原告嗣後再提出原證4自稱為依約應提供之所有設計圖面,然原告原證4所提之圖面或有欠缺,或係屬被告提出答辯後臨訟製作,內容錯誤百出,茲分述如下:
㈠依原告提出之1樓平面圖,應有8處(標示ABCDEFGH)應提出
立面圖;標示B部分立面圖應有2處,但原告僅提供1處;又位在客廳標示E部分之立面圖,亦未提供;2樓部分,原告在設計平面圖上有規劃主臥室,自不可能沒有任何櫃體,然原告根本未做任何櫥櫃櫃體設計規劃,亦未提供任何立面圖。
㈡3樓至5樓設計圖面係原告臨訟後才提供,空間規劃完全一
致,其中3樓未提供任何立面圖,且3樓平面圖標示F之立面標示竟顯示為5樓;4樓平面圖上有立面標示部分,則與3樓平面圖上所示完全相同,連在3樓顯示F處之錯誤亦完全相同。甚且,4樓立面圖中,除沒有茶水區編號為E的立面圖外,臥室四A、B、更衣室C、D立面圖所提供者亦均為5樓立面圖,係直接將5樓改為4樓,所以在5樓立面圖將臥室八床頭及左側立面圖編號應為A,卻誤列為B之錯誤亦出現於4樓立面圖。
㈢原告所提4樓平面圖中編號D、F、G、H部分之立面圖無任何
尺寸標示。5樓平面圖部分,茶水區編號E,依其上記載應提供A、B面之立面圖,原告僅提供A面;臥室七更衣室編號F,依其上記載應提供A、B、C、D面之立面圖,原告所提編號F立面圖僅有C、D面;該F立面圖顯示為臥室三,然5樓平面圖並無臥室三,而臥室七有編號G、H立面圖,其上卻記載為臥室三,根本無從得知G、H立面圖是否確實為臥室七之立面圖。
(二)原告所提之圖面除有上述缺失外,亦非最後兩造確認之定稿圖,就1樓設計,被告曾於109年4月28日請原告見面討論,並提供照片,原告稱會重新規劃設計,被告並於同日告知原告其所提供圖面不完整,欠缺立面圖,1、2樓不符約定,需重新修正,原告亦承諾會重新出圖,然依其所提原證4其中1樓平面配置圖製作時間為2020/01/15,足證其未提供任何有關1樓之修正圖面。原告亦未提供2樓至4樓完整圖面,其所提原證4其中2樓圖面係109年1月15日所繪製,且無立面圖,3、4樓設計圖亦係同日繪製,3樓部分亦無立面圖,4樓則直接拿5樓立面圖充數。又原告主張無提供3D圖面之義務云云,被告確實有要求原告提供3D圖面,經協商後,原告承諾會送1張6樓3D圖,其他部分會以1張5,000元作為費用提供予被告,會在1、2週就可以看到初稿,然原告迄未提出。原告未依約定期限於109年3月31日前完成並交付系爭建物1樓至5樓設計圖面及6樓3D圖面,原告給付遲延,且經被告多次催告,原告仍未能完成,被告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已於109年5月間終止契約。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尾款,自屬無據。
(三)對於原告提出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形式真正不爭執。原告未於約定期限前完成並交付設計圖面,給付遲延,被告聯絡人遂於109年4月27日催告,並於翌日告知之前提供之圖面尚待修正,並強調須將應交付之圖面畫出,原告仍未能完成,嗣被告聯絡人先於109年5月9日告知:「設計費187500,我也是吹(催)你趕快把設圖全部劃好給我,我就可以把錢付清,現在不是只差2D及各層的3D,你這兩三天專心的畫,是不是就OK了呢?」,未獲善意回應,遂再於同年月10日告知:「...4.你的意思好像也不想再幫我後續完成,若如此我勢必還要再找人畫圖,所以你的2D跟3D,還有3、4樓的圖也不用給我了,我重新再找人畫圖~5.廚房的部分我已預付40萬元你還要繼續下去嗎」,原告法定代理人則回覆:「了解了,麻煩等您裝潢好在(再)通知安裝廚具」,可知伊向原告確認是否無意履約而欲終止契約,原告同意解約不再繼續,兩造確實已合意終止契約,是原告請求顯屬無據。又於109年6月9日被告確認終止契約,且原告所提供圖面除6樓外均不能使用,被告另委請訴外人丹齊公司規劃1、2樓,日祥公司3至5樓之室內裝修設計圖面,1樓至5樓均係由上開公司依據自行繪製圖面進行施作,非原告所稱依其提供之圖面施作。
(四)契約終止後,因被告於106年8月間曾委請原告法定代理人所設立之公司即訴外人凱雋有限公司(下稱凱雋公司)採購廚具安裝於本件室內裝修1樓廚房,就該廚房廚具採購及裝修工程,有工程界面及配合問題,涉及1樓裝潢及水電廠商,被告乃要求原告提供之前之設計圖面,然原告僅再提出不完整之圖面,並無任何修正,其後亦未與丹齊公司等協力廠商確認。
(五)契約終止後進行清算,原告所提供6樓設計圖面涉及面積2
5.99㎡,約7.86坪,占約定設計面積125坪6.3%,原告自被告已所受領款項(即訂金)顯逾其以上開設計圖作為施作在系爭契約所占之價值,自無權要求被告再給付費用。至於1樓至5樓由原告施作部分及其施作6樓神明廳,被告依約給付報酬予原告,原告亦無權依此請求被告給付設計尾款。
(六)綜上,爰答辯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若受不利益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求免予假執行。
三、本院判斷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訴(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足資參照)。
(二)查兩造確於108年10月30日就系爭建物1樓至6樓新建住宅室內設計簽訂室內設計規劃合約書,由被告委請原告執行室內設計/2D CAD設計專案,室內設計面積共125坪,每坪單價3,000元,合計標的總價375,000元,並約定原告應於109年3月31日前完成,第1次確認,108年10月31日支付訂金187,500元,第2次確認109年1月31日支付尾款187,500元,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之室內設計規劃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首應堪足以認定。惟原告主張第2次確認設計圖說業據被告確認,原告亦將第2次確認之設計圖說交付被告之事實,則為被告所否認,被告並辯稱原告並未經被告確認全部設計圖說,亦未於109年3月31日前將確認之全部設計圖說交付被告,且兩造已於109年5月間合意終止系爭契約等語,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自應就所主張被告已第2次確認全部設計圖說,且於兩造合意終止契約前已將第2次確認之設計圖說交付被告之有利於己事實,負舉證之責任。若原告先不能就該有利於己之事實舉證證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訴。經查,原告雖提出設計圖說、110年7月8日天法字第0000000號律師函暨回執、系爭建物1-6樓設計圖說、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原告施作系爭建物1、2、6樓之現場照片暨平面圖、(1樓)磁磚工程請款單、(2樓至5樓)浴室泥作增加工程確認單、(6樓木工油漆工程)設計/工程承攬契約書(合約)、統一發票、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等為證,然觀諸原告提出之設計圖說、110年7月8日天法字第0000000號律師函暨回執、系爭建物1-6樓設計圖說、原告施作系爭建物1、2、6樓之現場照片暨平面圖、(1樓)磁磚工程請款單、(2樓至5樓)浴室泥作增加工程確認單、(6樓木工油漆工程)設計/工程承攬契約書(合約)、統一發票、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均不能證明被告已第2次確認設計圖說,亦不能證明原告已將第2次確認之設計圖說交付被告。又觀諸原告提出之兩造間完整LINE對話紀錄:
㈠兩造於109年1月16日前均係在討論浴室工程,迄至109年1
月16日原告始傳送5F天花板設計配置圖、5F室內設計配圖、5F電氣配置圖、5F燈具配置圖、6F天花板設計配置圖、6F室內設計配置圖、6F電氣配置圖、6F燈具配置圖;之後兩造又繼續討論浴室工程,迨至109年3月1日原告告知被告「明天我們竹南工地案場地磚打除需要確認位置,我們約3/5請您過來公司討論設計好嗎?」被告回以「好的,下午好了」;嗣於109年3月5日被告再詢問原告「..吳先生說下星期木材會給我們..6樓顏色及材質都確定好了,你會給我看3D圖嗎?」原告即回以「我們一般3D繪圖..給客戶的優惠價是$5000/張,這次六樓會送您一張..需要約一至兩星期左右才能看到初稿」;翌日即109年3月6日原告再次傳送6F天花板設計配置圖、6F立面設計圖C.D面、6F室內設計配置圖、6F電氣配置圖、6F燈具配置圖;此後兩造亦係討論浴室工程,被告則於109年3月25日再向原告表示「其實3、4、5樓裝修變化不大,圖面出來就可以一起進行..你覺得呢?緊接著2樓一樓圖面也可以出來了」,原告雖未回覆,然兩造有通話17秒。顯然被告於109年3月25日前確僅曾向被告傳送提出5F天花板設計配置圖、5F室內設計配置圖、5F電氣配置圖、5F燈具配置圖、6F天花板設計配置圖、6F立面設計圖C.D面、6F室內設計配置圖、6F電氣配置圖、6F燈具配置圖。
㈡嗣兩造於109年3月30日後又繼續討論6樓神明廳配管、木作
等工程,迄至109年4月17日原告又傳送6F立面設計圖A面、6F立面設計圖C.D面;之後兩造討論1樓馬桶配管問題、6樓燈具問題;迄至109年4月22日被告再詢問原告「5.4.3的裝潢比較簡單,你有圖了嗎..」,原告回以「之前就已經出過圖了,只要再一次確認,看有沒有要修改的」,被告再回稱「有啊..圖可以先賴給我現在看嗎?..5樓報價單重新拉字體大一點好嗎?」原告則傳送檔案包括裝潢工程報價單,被告再詢問原告「未付的設計費,你是否可以先完成剩下未完成的平面圖及二D圖,還有一張3D圖..」原告則回稱「好的」「報價單我剛剛送過去公司了喔」;109年4月24日兩造又討論關於衛浴設備的問題;109年4月27日被告再告知原告「衛浴設備各樓前後麻煩你幫我分開報價好嗎?..設計圖我希望你也盡快的給我..」,原告回以「好的,那報價有沒有確認了..」;109年4月28日被告再告知原告「我覺得我先拿你的設計圖..3.4.5樓基本上應該是差不多,2樓有點改變,1樓會有更多的討論,所以還是把圖先出來,較有方向..」,原告回以「好的,我先把整份圖送給你參考」,被告再回以「好唷!你都畫好了嗎?立面圖也要..不過我覺得我們可以先討論平面圖,有共識後再畫立面圖..」,原告再回以「好的,之前重新出的圖有立面,我們再出過圖,過去再見面討論..」,109年4月29日原告回以「一樓我重新規劃設計」;109年5月3日被告再詢問原告「..預計圖多久可以討論?」;109年5月7日被告再告知原告「1樓的地方,還是想再跟你討論一次好嗎?再跟你約..」,原告回以「好」;之後109年5月8日兩造就浴室泥作、1樓磁磚工程等事項及工程款討論,並發生爭執,原告並稱「..原設計費合約1月底要補費$187500元到現在也沒有補..」,被告則回稱「設計費187500,我也是吹你趕快把設計圖全部重新畫好給我,我可以把錢付清,現在不只是差2D嗎..你這兩三天專心的畫,是不是就OK了呢?」;109年5月10日被告再回稱「..3.設計費~你也知道1月要補齊,問題是你的設計圖都沒有全給我呀!4.你的意思好像也不想再幫我後續完成,若如此我勢必還要再找人畫圖,所以你的2D跟3D還有3.4樓的圖就不用給我了,我重新再找人重畫圖~..」,原告隨即回稱「了解了。麻煩..謝謝」;之後兩造討論6樓百葉門安裝之事,原告於109年5月13日告知「安裝完,謝謝」;再至109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反映6樓裝潢變形問題;109年10月24日、109年10月30日被告再詢問原告「廚房的設計圖先給我好嗎?」「你先傳賴給我好嗎?」原告即傳送廚房配置圖,被告再表示「這樣子不知要看什麼?你如何配置,麻煩你上來討論好嗎?11月中二樓要進場,我要了解你廚房的配置圖,詳細尺寸..」;109年12月2日被告再表示「可以麻煩你把最後一次廚房的正確圖稿給我嗎?以及最後的水電圖..」;109年12月9日被告再表示「..你的配置圖面及弱電圖預計何時可以給我..我一二樓天花板要開始釘了..」原告傳送電圖後,被告表示「水電圖打不開..配置圖是新的嗎怎麼我看不懂」,原告回以「這是CAD檔..」之後兩造仍就廚房施作工程部分討論。顯然被告於109年5月10日向原告表示「你的意思好像也不想再幫我後續完成,若如此我勢必還要再找人畫圖,所以你的2D跟3D還有3.4樓的圖就不用給我了,我重新再找人重畫圖~」,確係被告向原告為終止系爭承攬契約即室內設計規劃契約之意思表示,而原告隨即回稱「了解了。麻煩..謝謝」,亦係同意之意,自堪認兩造確已合意終止系爭承攬契約即室內設計規劃契約,且觀諸兩造間全部對話內容,亦足堪認兩造間終止系爭承攬契約即室內設計規劃契約之前確未經被告確認全部設計圖說,原告更迄未將全部設計圖說交付被告。
(三)據此,姑不論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縱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然原告既不能舉證證實兩造間終止系爭承攬契約即室內設計規劃契約之前確經被告確認全部設計圖說,且已將全部設計圖說交付被告,自應逕受不利之認定,應逕認原告主張全部設計圖說業據被告確認,並將全部確認之設計圖說交付被告之事實,不能採信。
(四)綜上,原告起訴主張權利,然不能舉證證實自己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為真實,自應逕受不利之認定,即屬不能採信。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第4條約定及承攬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187,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屬無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其假執行之聲請(原告係聲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顯然所載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係誤載),亦因訴之駁回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核均與本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列,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