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簡字第482號原 告 陽明不動產開發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何金泉訴訟代理人 廖銘裕被 告 姚漢傑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複代理人 張錦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簡字第482號原 告 陽明不動產開發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何金泉訴訟代理人 廖銘裕被 告 姚漢傑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複代理人 張錦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