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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竹簡字第 4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簡字第482號原 告 陽明不動產開發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何金泉訴訟代理人 廖銘裕被 告 姚漢傑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複代理人 張錦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等
裁判日期:202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