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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竹簡字第 5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簡字第562號原 告 古芯平

林子捷被 告 闕河聰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院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0元,應徵視為調解聲請裁判費1,000元。嗣經本院通知原告應於3日內補繳視為調解聲請裁判費1,000元,逾期即駁回起訴。該通知已於111年10月28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書
裁判日期:202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