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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竹小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小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王興仁上列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3條之1規定,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使用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輔助製作言詞辯論筆錄。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明揭法庭錄音之目的在輔助製作筆錄。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第15條、第16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其立法目的乃為避免資料蒐集者巧立名目或理由,任意的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故明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與蒐集之目的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不得與其他目的做不當之聯結。準此,法院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所錄製之法庭活動者聲音,屬個人資料保護之範疇,則相關蒐集(錄音)、處理(複製等)、或利用(交付錄音光碟等),均應與其目的「輔助製作筆錄」相符。是當事人聲請法院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自不得逾越錄音係為輔助製作筆錄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且須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始符合上開規定之法意。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已揭明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而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因法庭錄音乃法庭活動之紀錄,載有所有參與法庭活動者之資訊,除了當事人以外尚包括其他人之個人資訊,且於技術上尚無法將當事人與其他在場人員之錄音資料分離,是法庭錄音內容之交付,固有保障當事人訟訴權益之作用,然亦涉及法庭公開與個人資訊保護等重要權益之衡平,尚非完全側重於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其次,為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及司法課責性,法院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事)件及家事、少年保護事件於法院內開庭時,應予錄音。其他案(事)件有必要錄音時,亦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據此,依前開條文規定,當事人聲請法庭錄音之目的,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為要件,而此項要件之基本內涵,衡諸法庭錄音之主要目的,在於確保法庭程序之公開透明,使參與訴訟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因訴訟程序中已進行錄音錄影及保存該資料,而受有適當之保障,是所稱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自應以其聲請使用之目的,係與該事件在法律上有利害關係(或利益)者為限;若聲請之目的並非專供該事件本身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所使用,應認與前開條文規定之意旨不符,而不應准許。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竹小字第307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係撤回訴訟,但被告認為勝訴,有釐清之必要,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竹小字第307號損害賠償事件111年7月14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按法庭程序專以筆錄證之,法庭錄音之目的僅在輔助筆錄之製作,以提升筆錄製作之效率及正確性,並非取代筆錄。經查,本院111年度竹小字第307號損害賠償事件確係聲請人即原告於111年7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撤回訴訟而終結,有言詞辯論筆錄記載明確,是本院111年度竹小字第307號損害賠償事件確係因聲請人即原告撤回訴訟而終結,並未經判決,當然即無兩造係勝訴或敗訴可言。據此,聲請人聲請之理由既有筆錄具體明確記載,聲請人若有必要,自得聲請閱覽卷宗以抄錄或攝影卷內言詞辯論筆錄即可,核尚難認其有何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必須持有法庭錄音光碟之正當合理關聯性,應認無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裁判日期:2022-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