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小字第460號原 告 歐建甫訴訟代理人 卓旻鋒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禾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返還預繳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禾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禾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其情形係可以補正,惟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禾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預繳管理費等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並未提出被告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禾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等基本資料,致本院無從送達,其起訴程式即有欠缺,爰限期命原告補正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