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1年度竹小字第427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訴訟代理人 曾綉純被 告 許桂倩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零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