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小字第69號原 告 趙修華訴訟代理人 王啓逡 徐詩涵被 告 鍾金蘭訴訟代理人 趙書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等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2-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