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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竹小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小字第69號原 告 趙修華訴訟代理人 王啓逡

徐詩涵被 告 鍾金蘭訴訟代理人 趙書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2-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