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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竹建簡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竹建簡字第3號原 告 徐友柏被 告 彭柏瑋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百分之二十六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10年9月間向被告承攬位在新竹市○○路○段000巷00○00號之房屋修繕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初次估價工程總價為新臺幣(下同)671,800元,第2次追加工程估價為861,800元,第3次估價為741,000元,嗣後於110年10月13日雙方簽訂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並以第3次估價項目施作(下稱契約工項),因被告有殺價,雙方同意工程總價為680,000元。惟原告施工後,被告又有變更施作項目,最後追加減工程項目如附表所示(下稱完工工項),總價為724,000元;原告已於110年11月2日施作完畢,被告僅支付400,000元,尚未依約給付尾款324,000元,惟原告多次向被告請款,被告迄今仍未給付等語。並於本院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32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向被告承攬系爭工程,依系爭合約記載,約定總工程款項為680,000元,分3次付款,被告已先後兩次付款共計400,000元,惟第3次施工款項即尾款280,000元,因系爭工程尚未驗收完畢,故原告依系爭合約尚無法向被告請求尾款;此外,系爭工程有瑕疵,現在三樓已經開始漏水,上廁所和下雨會漏水,已有請鑑價,多項工程未施工及有多處施工項目有浮報或重複報價的嫌疑,例如三樓浴室馬桶換新與三樓馬桶安裝工程兩者為相同項目,原告卻浮濫報價,故刪除多項有浮報之工程項目後,原告不得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工程款項等語。並於本院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向被告承攬系爭工程,約定工程款為680,000元,最後完工總價為724,000元,被告已付400,000元,工程均已施作完成,被告總共積欠原告工程款324,000元未給付等情,業據其提出第1、2、3次估價工程報價價、完工報價單、保固書、合約書、施工前照片、施工後照片等件為證。是本件本院所應審究者為:(一)原告向被告承攬系爭工程是否已經完工?(二)原告得向被告請求工程款為何?經查:

(一)關於原告向被告承攬系爭工程是否已經完工部分:⒈原告主張系爭工程已於110年11月2日施作完畢之事實,並

提出完工工項報價單、施工前照片、施工後照片為證,而被告陳報狀雖表示系爭工程有瑕疵、施工工項有浮報、重複報價等情(見本院卷第271、272頁),然並未主張未完工,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⒉被告主張系爭工程有瑕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照片為證。

惟照片於何時拍攝?是否可歸責於原告,被告並未提出相關證明;另被告主張原告有多處項目未施工、浮報、重複計價部分,僅主張三樓浴室馬桶換新與三樓馬桶安裝工程兩者為相同項目,原告卻浮濫報價,其餘部分則為具體指摘,亦未提出相關事證。而就被告前開主張部分,原告於本院陳稱:本來約定有施作馬桶更新,所以安裝費含在內,後來被告要自行購買馬桶,又更改安裝方向,因此最後完工工項報價單沒有包含馬桶費用,只有安裝費,及原來契約工項編號40、41乾溼分離部分沒有施作,最後完工工項報價單沒有包含這部分等語(見本院卷第259-260頁),核與卷附之契約工項報價單及完工工項報價單(見本院卷第221至225頁、第229至235頁)相符,被告前開主張,應無足採。

(二)關於原告得向被告請求工程款為何部分:⒈依系爭合約約定施工付款分三次,一次付款三分之一,第

三次施工完工驗收完畢付款一份,此有系爭合約在卷可憑(見本院第31頁),被告主張系爭工程未驗收,而原告稱保固書沒有交給被告(見本院卷第375頁),顯示系爭工程未驗收。而系爭工程雖已完工,已如前述,但未驗收,依系爭合約約定原告不得請求第三次付款。因此,原告僅得請求第一、二次付款,扣除被告已給付400,000元後,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82,667元(計算式如下:724,000×2/3-400,000=82,6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逾此部分請求,即屬無據。

⒉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

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率,自應以起訴狀善本送達翌日即111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2,667元,及自111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聲請願供擔保免予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附表:

編號 項目名稱 金額 (新臺幣) 1 地下室1樓樓梯口牆面漏水高壓灌注 6,000 2 地下室1樓樓梯口牆面壁癌處理 1,000 3 地下室1樓樓梯口牆面粉刷 1,000 4 1樓2樓樓梯口牆面粉刷 7,000 5 1樓2樓樓梯口牆面漏水高壓灌注 20,000 6 1樓2樓樓梯口牆面壁癌處理 6,000 7 2樓牆面漏水高壓灌注 50,000 8 2樓牆面壁癌處理 12,000 9 2樓牆面粉刷 13,000 10 2樓浴室地板防水 3,000 11 2樓浴室地磚 12,000 12 2樓前面房間裝潢拆除修補天花板壁紙換新 25,000 13 2樓3樓樓梯轉角牆面漏水高壓灌注 20,000 14 2樓3樓樓梯轉角牆面壁癌處理 6,000 15 2樓3樓樓梯牆面粉刷 7,000 16 3樓牆面漏水高壓灌注 90,000 17 3樓牆面壁癌處理 25,000 18 3樓牆面粉刷 13,000 19 3樓天花板漏水地方拆除修補 4,500 20 3樓天花板壁紙換新 8,000 21 3樓天花板換燈 4,800 22 3樓浴室天花板防水 3,000 23 3樓浴室地磚 12,000 24 3樓馬桶排水管修改 2,500 25 3樓4樓樓梯轉角牆面漏水高壓灌住 12,000 26 3樓4樓樓梯轉角牆面壁癌處理 3,000 27 3樓4樓樓梯轉角牆面粉刷 7,000 28 4樓牆面漏水高壓灌注 73,000 29 4樓牆面壁癌處理 20,000 30 4樓牆面粉刷 25,000 31 4樓浴室地板防水 3,000 32 4樓浴室地磚 12,000 33 3樓馬桶安裝工錢 1,500 34 4樓頂樓樓梯轉角牆面漏水高壓灌注 40,000 35 4樓頂樓樓梯轉角牆面壁癌處理 10,000 36 4樓頂樓樓梯轉角牆面粉刷 7,000 37 頂樓PU防水 62,000 38 頂樓圍牆樓梯屋彈性漆防水 12,000 39 外牆彈性漆 45,000 40 3樓前面天花板壁紙換新 8,000 41 3樓閣牆壁紙 6,000 42 4樓馬桶排水管改修 2,500 43 4樓馬桶安裝工錢 1,500 44 3樓花灑安裝工錢 1,000 45 3樓臉盆安裝工錢 1,000 46 3樓鏡台安裝工錢 300 47 3樓毛巾架安裝工錢 300 48 2樓馬桶排水管改修 2,500 49 2樓馬桶安裝工錢 1,500 50 2樓花灑安裝工錢 1,000 51 2樓臉盆安裝工錢 1,000 52 2樓鏡台安裝工錢 300 53 2樓毛巾架安裝工錢 300 54 1樓不鏽鋼抽水馬達 6,000 55 3樓熱水器插座 1,500 56 3樓冷氣窗玻璃 1,000 57 3樓落地窗玻璃 1,000 58 3樓熱水器插座 1,500 59 3樓前面房間開門移位 友情贈送 60 2樓3樓4樓馬桶旁邊鋼壓水管 3,000 總價 724,000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