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救字第6號聲 請 人 孔莉穎相 對 人 陳雲濤眼科診所即陳雲濤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請求非顯無理由,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影本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核閱本院111 年度竹勞小專調字第9 號民事卷宗,堪認無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