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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簡上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03號上 訴 人 李春來訴訟代理人 連郁婷律師被上訴人 黃暐瀚即潔緣清潔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李重慶律師複代理人 康維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合作股份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十二行關於「本院新竹簡易庭110年度竹簡字第17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竹北簡易庭110年度竹北簡字第178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南薰

法 官 蔡欣怡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裁判案由:給付合作股份款
裁判日期:2023-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