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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簡上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49號上 訴 人即反訴原告 蘇萬福

蘇明堂曾敬輝

張娥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婉娟律師

邱懷祖律師鄭家羽律師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王瑞珍訴訟代理人 王愛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孟芳

法 官 王凱平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裁判日期:2023-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