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促字第2302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債 務 人 温斯傑債 務 人 温滿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温斯傑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温滿堂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五筆,金額280,980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惟債務人温斯傑自應還款日民國111年04月05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51,544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温滿堂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三)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附表111年度促字第002302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544元 温斯傑、温滿堂 自民國0000000至0000000止,按年息利率一、九%計算,0000000至0000000止,按年息利率二、一五%計算,000000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二、二七五%計算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544元 温斯傑、温滿堂 自民國111年04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