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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14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485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沈立忠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鄧隆彪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鄧隆彪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非於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遺產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1條、第1179條第2 項後段、第113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 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鄧隆彪(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聲請人列冊服務之退除役官兵,已於民國73年10月21日死亡,因被繼承人在臺無繼承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 條規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依法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並完成本院以110年度司家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程序在案。

茲因聲請人所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新竹市○○路000號違章建築占用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新竹辦事處經管之新竹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為清償被繼承人因無權使用所衍生土地使用補償金新臺幣82,980元,爰聲請准聲請人變賣上開被繼承人之遺產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據提出被繼承人戶籍謄本、本院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房屋稅籍證明書、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新竹辦事處函暨繳款通知書(以上均為影本)等在卷為證,堪信為真。查被繼承人為退除役官兵,遺留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且對被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公示催告期限已滿,亦無大陸地區人民聲明繼承,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依法有為被繼承人清償債權之職務,本件遺產有非經以變賣遺產換價為現金之方式不能為清償債權之情,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變賣被繼承人遺留如附表所示遺產,自屬有據,應予許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裁判日期:202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