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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13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380號聲 請 人 何鳳美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何儼軒(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依法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尚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何冠晨,且無何冠晨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已死亡之紀錄,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本院職權調閱之親等關連表與索引卡查詢表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自非繼承人,則其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裁判日期:2023-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