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70號聲 請 人 曾智群律師即黃濟宏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黃濟宏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黃濟宏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元(已包含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濟宏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96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黃濟宏之遺產管理人,並遵行職務:申報遺產稅、與債權人聯繫、聲請公示催告、收受相關文件等情,現被繼承人之遺產由本院強制執行程序實行公開拍賣,爰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代墊費用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按家事事件法第153 條規定,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此於遺產管理人亦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41 條規定甚明。是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且並未經親屬會議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嗣經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遵行職務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969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9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登報資料及收據、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等件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969號、110年度司繼字第19號卷宗核閱無誤。雖本件公示催告期間尚未屆滿,遺產管理事務尚未終結,然被繼承人遺產現由本院執行拍賣程序中,聲請人應有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並據以參與分配之必要。故聲請人以此理由,聲請本院酌定其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符合上揭法律規定,洵屬有據。
四、本院斟酌本件聲請人處理遺產時間、耗費人力之程度、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及已為管理遺產之工作內容包括收受相關文件、聲請公示催告、登報、申報遺產稅、處理被繼承人所遺系爭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及將來尚需管理遺產之行為等情,認本件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多屬公式化之事務,又考量聲請人願擔任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同樣具有公益性質,並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之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通常訴訟程序20,000至30,000元」,認本件核以新台幣(下同)25,000元為聲請人之遺產管理報酬數額應屬適當。又聲請人就本件遺產管理事件主張其所支出之墊付費用,包括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元、公示催告登報費800元、本次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聲請費1,000 元,共計2,800元,有聲請人提出相關單據為證,洵屬有據。至聲請人另提出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969號民事裁定之登報收據,主張代墊登報費用800元,惟查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969號事件係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該事件之登報義務人為該事件之聲請人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故本件聲請人主張代墊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969號民事裁定之登報費用,並無理由。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27,800元(計算式:25,000+2,800=27,800)。而前開管理報酬及管理代墊費用,應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呂欣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