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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288號聲 請 人 王耀星律師即被繼承人吳天化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吳天化遺產管理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

二、本件遺產管理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11年3月18日新院玉家軒一111司繼288字第009622號函通知聲請人限期繳納,惟聲請人迄今並未繳納,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裁判日期:2022-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