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35號聲 請 人 林國鵬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奕群於民國111年1月2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父,爰提出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依法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林奕群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之繼承人為林采希,有前揭聲請人所提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父,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自非繼承人,其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呂欣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