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李義宸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代 理 人 黃勝豐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代 理 人 羅明智(兼送達代收人)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代 理 人 胡偉恭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廖榮智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代 理 人 國民年金組納保計費二課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人清算財團財產以附表所示之內容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98條規定:「下列財產為清算財團: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次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本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此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經公告及送達全體當事人債權表確定,經查債務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法國巴黎人壽保險一筆保單價值99,639元、中華郵政郵局存款餘額新臺幣(以下同)85元、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餘額43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餘額67元、玉山銀行存款餘額2,170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餘額26元共計2,391元等財產,其餘南山人壽、富邦人壽函覆為團體保險,聲請人非要保人,另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原有股金2,000元,經查已於108年10月23日遭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9446號強制執行收取完畢,應排除於本件清算財團之外。本件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並依據上開規定,本件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並已於112年2月9日以函文通知全體債權人有關消費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財產書面資料及就本院就債務人之財產及處分方法所為之調查訊問筆錄表示意見,無債權人表示意見。綜上,本院審酌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之規模、清算程序進行之經濟及平衡債務人生活必要費用等情形,確定本件清算財團及處分方法如附表,並依首揭規定,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財產類別 說明及處分方法 法國巴黎人壽保單價值99,639元 裁定確定後通知第三人解除保險契約,以實際解繳到院之金額,依債權人債權比例分配。 存款餘額共2,391元 聲請人解繳等值現金,逾期未解繳,則就有實益部分由本院通知逕為解約並以實際提解到院之金額,依債權人債權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