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3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松玟伶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代 理 人 張家維/廖宏武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代 理 人 李秉修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代 理 人 陳映蓉代 理 人 黃勝豐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代 理 人 陳映均
林煥洲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代 理 人 顏永斌/粘琬恬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陳敬瀚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松玟伶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裁定自111年10月24日11時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坐落於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等清算財產,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