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家婚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蔡佑明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相關事證說明本件宣告改採夫妻分別財產制之標的價額,或若經本院宣告改採夫妻分別財產制後聲請人所得之利益數額,並逕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補繳聲請費用。
理 由
一、按法院依法徵收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查,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之訴,係屬因財產權涉訟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夫妻於起訴時因分別財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有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96號裁定意旨可參照。
二、本件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0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