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司家婚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家婚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乙○○代 理 人 張堂歆律師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夫妻分別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又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再按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民法第1004條、1005條、第101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88年6月27日結婚,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相對人未經聲請人同意,私自委託永慶房屋仲介公司出售婚後購買門牌號碼為新竹市○區○○段00巷00號之不動產,且於111年3月30日以上開不動產(含坐落基地)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各新台幣(下同)198萬元、324萬元,顯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爰依法聲請宣告兩造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

三、相對人到庭答辯旨略以:聲請人今年中開始不給家用,貸款還不出來,上開不動產市價約700多萬,向富邦銀行辦貸款是轉貸,因為原貸款銀行利息較高。柴橋路房子是我父母贊助我買的,我同意改用分別財產制。

四、經查,兩造既皆同意改用分別財產制,聲請人請求將其夫妻財產制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裁判日期:2022-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