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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司消債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張修豪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代 理 人 陳正欽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代 理 人 黃勝豐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喬湘秦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三日以一0九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八十六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應延至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張修豪前經鈞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且所提更生方案經鈞院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6號裁定認可並確定在案。聲請人依照更生方案繳納第一期及第二期款項各新臺幣(下同)32,174元後,因新冠肺炎疫情導致收入銳減無法履行更生方案,向鈞院聲請展延獲准以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6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應延至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㈡、聲請人原任職world gym新竹巨城分公司,因疫情影響,於111年1月份僅能領取底薪,二月份公司通知因業績未達當月標準需「降職」及更換分公司。聲請人考量近一年在world gym工作收入不甚穩定,且world gym公司文化以業績掛帥,一旦當月業績未達標,次月就會降職調薪,容易影響更生還款。於是聲請人在111年4月份改至健身工廠新竹光埔店,目前為試用期,5月份薪資為22,627元、6月份薪資為24,896元、7月份薪資34,149元。聲請人到健身工廠後,每月薪資收入逐漸提升,原本預計應可以在9月份如期按照更生方案清償債務,然聲請人在8月間因感染新冠肺炎,8月2日至8月9日依法必需在家隔離,導致獎金部分無法再提升,聲請人估計8月份本薪加獎金應只有3萬初頭,故9月份無法履行更生方案。

㈢、聲請人預計在10月份將升任為正職員工,且目前新竹光埔店會員人數穩定,聲請人努力工作,每月獎金應可以再成長,估計升任正職員工後每月薪資收入可以達4-5萬元,聲請人預估在12月份即可如期履行更生方案。聲請人非常有誠意想要處理債務,然一再因疫情影響收入,聲請人希望自己工作收入得早日穩定,而依法將更生債務清償完畢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10年11月3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6號民事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在案,又債務人前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准許「履行期限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應延至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次查,債務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債務人5、6、7月薪資明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暨送達證明等件影本為憑,堪認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其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又查,債務人具狀表示業已依更生方案自111年1月起已繳納2個月更生款項,此有債務人聲請狀在卷可稽。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裁判日期:2022-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