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司財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財管字第2號聲 請 人 陳素卿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陳起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有關家事非訟之規定;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五)家長;不能依前項規定定財產管理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民法第10條、家事事件法第143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失蹤係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

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新竹市○○段000地號、248地號、27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為分割上開共有土地,聲請人依法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而上開土地登記謄本土地所有權部登記次序0003:所有權人「陳起」,謄本上記載係設籍於新竹市油車港189之1號,但卻查無設籍於上開油車港地址,名為「陳起」之戶籍資料,顯見失蹤人「陳起」已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且無法確認其法定財產管理人,致聲請人難以續行請求裁判分割共有土地之程序,爰依法聲請選任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新竹市北區戶政查詢相關資料,其亦回復查無姓名「陳起」設籍於新竹市油車港189番地之1之戶籍資料,然自日據時期迄今設籍於新竹市北區,所有名為「陳起」之戶籍資料,則查得2筆資料,其中1名文久2年(民國前50年)12月2日出生,生父為陳罰之「陳起」,曾設籍於新竹市油車港318番地,與本件聲請人所指失蹤人陳起資料最為相近。聲請人就系爭土地之分割,另聲請本院對共有人「陳石城」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經本院分以111年度司財管字第7號民事事件審理,該共有人「陳石城」於土地登記謄本上之地址雖亦為新竹市油車港189之1,但查得之戶籍資料上之設籍地址為新竹市油車港318番地,與上述查得之「陳起」設籍地相同,又上述查得之「陳起」之戶籍資料上記載「陳起」為「陳宗」之弟,與聲請人111年6月30日民事陳報狀二所提供之陳家族譜記載相符,則綜合上述資料,堪認聲請人所指之「陳起」與本院查得民國前00年00月0日出生之「陳起」為同一人,又據戶政機關提供之戶籍資料顯示,陳起已於昭和5年(民國19年)3月21日死亡,顯非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故與失蹤人之要件不符。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裁判日期:2022-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