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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司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15號聲 請 人 廖惠珠會計師相 對 人 鄭金郎(即本院110年度司字第3號事件聲請人)

住○○市○區○○路000巷0號居新竹市○區○○街00巷00號送達代收人:李家豪律師新竹市○○路000號6樓之4相 對 人 榮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本院110年度司字第3號事件相對人)

設新竹市○區○○路000號12樓法定代理人 鄭敦誠 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廖惠珠會計師經本院於民國一一0年九月十六日以110年度司字第3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榮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之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均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出「辭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民國110年9月16日110年司字第3號民事裁定案檢查人之職務」函1件到院,並副知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本院收狀日為111年1月28日,該件函文正本1件已附於本院110年度司字第3號、尾卷、已確定),暨具體提出3點說明如下:

(一)本會計師受選派擔任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榮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榮錦公司)自98年12月29日起迄今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二)本會計師於110年9月27日去函榮錦公司,請該公司先行提供98年至109年度公司財務報表(稅務申報版本,至少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財產目錄)及110年度截至9月份之自結財務報表。以利排定檢查工作程序並評估所需之

工作人數及工作時數。但未獲榮錦公司予以回覆,致無法進行評估檢查工作的範圍及程序。

(三)由於榮錦公司不願配合提供有關資料,致無法完成本案之檢查事務,故只能辭任檢查人一職。敬祈諒察!

三、從而,本件聲請人既表明榮錦公司不願履行協力義務,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檢查工作顯已無法進行,表明不願繼續擔任檢查人之意,揆諸前開說明,法院選派檢查人依其性質為委任關係,且受選派人得隨時終止委任,又檢查人係由法院選派,其辭任僅向法院表示,已足生辭任之效力,則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因此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另請相對人2人於收受本件裁定15日內,具狀陳報本院110年度司字第3號檢查人之建議人選或請求法院為如何之調查(單位、事項),暨隨狀檢附最新委任狀(法人代表人已有更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裁判案由:解任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2-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