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事聲字第4號
112年度勞事聲字第2號抗 告 人 姜榮昇相 對 人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費用之徵收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5月2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