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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勞事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事聲字第4號

112年度勞事聲字第2號抗 告 人 姜榮昇相 對 人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訴訟費用之徵收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裁判日期:202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