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16號聲 請 人 簡素雲相 對 人 新竹縣卡爾實驗教育機構法定代理人 吳淑玲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新竹縣政府勞工處於民國110年3月30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應給付金額欄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請求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11年3月30日經新竹縣政府勞工處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按其承諾之還款計畫(詳如附表),自111年4月20日起,每月分期給付聲請人第1期至第3期各新臺幣(下同)10,000元,第4期至第13期各5,000元,第14期給付6,356元,並匯入聲請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薪資帳戶,倘有一期未依時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屆時相對人應一次給付應付未付之全部金額。詎相對人迄今分文未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等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影本為證,核與聲請人主張情節相符,足見聲請人上開主張,要非無據。從而,兩造既於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達成:「勞方Eugene Sorum、蔡家娟、林婉萱、左宗亭、梁庭誌、陳春如、簡素雲等7人同意資方所提還款計畫...因涉分期給付事項,該等勞方7人與資方亦同意:資方倘有一期未依時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屆時資方應一次給付應付未付之全部金額」之結論,則相對人即應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惟其迄未給付,揆之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應予准許,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伊婕附表:相對人承諾之還款計畫(單位:元,均為新臺幣)姓名 積欠工資 應給付金額 簡素雲 86,356 86,356 註:相對人應自111年4月20日起,每月分期給付聲請人簡素雲第1期至第3期各新臺幣(下同)10,000元,第4期至第13期各5,000元,第14期給付6,356元,並將上開給付匯入聲請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薪資帳戶,倘有一期未依時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屆時相對人應一次給付應付未付之全部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