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16號聲 請 人 簡素雲相 對 人 新竹縣卡爾實驗教育機構法定代理人 吳淑玲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新竹縣政府勞工處於民國110年3月30日調解成立,...」之記載,應更正為「新竹縣政府勞工處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調解成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