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19號聲 請 人 吳玟萱相 對 人 新竹縣約翰實驗教育機構法定代理人 吳淑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約翰實驗教育機構」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新竹縣約翰實驗教育機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