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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勞執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10號聲 請 人 陳春如相 對 人 新竹縣卡爾實驗教育機構法定代理人 吳淑玲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新竹縣政府勞工處於民國110年3月30日調解成立,...」之記載,應更正為「新竹縣政府勞工處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調解成立,...」。

二、原裁定正本之附表關於「相對人應於110年4月20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於111年4月20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日期:2022-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