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2號聲 請 人 邱國忠相 對 人 許湘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9年2月17日經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為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資遣費、預告工資、薪資合計新台幣(下同)811,901元,因相對人迄未依調解內容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上開金額部分,准以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一份為證。
二、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所載,與聲請人成立上開勞資爭議調解者,乃係元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非本件之相對人,相對人當時僅係該公司之負責人,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