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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勞補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35號聲 請 人 陳春如相 對 人 新竹縣卡爾實驗教育機構法定代理人 吳淑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調解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8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又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得參考訴外人林婉萱、左宗亭向本院對於相對人提出111年度勞執字第8號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之方式,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裁判日期:2022-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