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73號原 告 羅逸耘被 告 東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海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之聲明:「恢復兩造間僱傭關係」,根據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
「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核計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3,480,000元【計算式為:(58,000x12x5)=3,480,000 】,原應繳納裁判費35,452元,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依此計算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817元【計算式:(35,452x1/3)=11,817,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11,81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